孟加拉国税政:企业所得税•★…,孟加拉国标准税率为30%,但制造业企业可享受10-15%优惠税率(如出口导向型企业税率为10%)。
5、实施融资模式优化策略,采用“资本弱化”结构时,债权与股权比例确保符合东道国税前扣除标准(债权融资占比一般不超过2:1),超额部分利息不得扣除。
综上,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建厂的架构选择,不仅仅只停留在税收筹划的单一视角下进行考量,而应综合企业发展战略、未来投资布局、外汇管制、资金利用等多方面来综合考量,如果企业对外投资目的单一=■,那从操作简易性角度考量,可选择直接投资建厂的模式;如企业有多角度和长远化的考量,则应从“单纯节税△●•”转向“价值创造+税务优化”双驱动▼,可选择第二种模式,通过中间公司一方面整合研发、供应链与资金管理◆,一方面配合企业海外投资布局的全面战略,打造规范化△…、合法化的架构模式,以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优配置●★=。
税收抵免为直接抵免=: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预提税;抵免限额不超过该所得按中国税率(25%)计算的税额;超出部分可向后结转5年。
情景一:A公司在孟加拉设厂(持股100%),2025年税后利润900万人民币,已缴纳孟加拉所得税100万(税率10%),拟全额汇回,汇回时预提所得税5%,实际汇回金额855万元。
1、境外投资由企业根据自身战略目标、行业特征、可利用资源以及东道国投资环境综合设计,主要模式包括:境外直接投资建厂、跨国并购、与当地企业合资合作、战略联盟等方式,本文仅以境外直投建厂这种较为常见的模式展开讨论●▪。
香港的B公司境外股息收入不征税••,分回A公司时,预提所得税为0▪△,全额将855万元汇回A公司,A公司收到后,其税务计算与上面相同,最终将抵免在孟加拉国的纳税额145万元后,再补税105万•,实际税负仍为25%。
3★◆●.4 利用香港架构来缓冲东道国的政策风险若当地政策突变(如限制汇出比例),则可能会使资金链断裂等。将资金存至香港公司,在递延交税的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政治风险对资金流动的影响…。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简单的税负计算分析,如果基于短期◆、静态、单一利润回流的前提下=,可以得出两种方案税负一样的结论。但企业选择走出去,如果有着长远的•●▼、多元化的海外投资战略布局及多元化的战略考量•▪★,则应在上述多元化的视角下重新战略布局-•■。
3.1 利润留存香港公司,会充分发挥资金调度自由度与时间价值,如2026年孟加拉新项目需追加投资800万…•△,间接投资模式下可直接调用香港留存利润,避免二次汇出外汇管制;大大节省直接投资模式下的审批流程时间。
3.3 可利用香港对离岸利息收入不征税政策,以背对背贷款方式,即:内地母公司以低息贷款至香港公司,香港再以市场化利率转贷至东道国,赚取利差并实现节税功能。
香港公司向内地母公司分红,按《内地-香港税收安排》股息税率0%(须满足直接持股≥25%)
中国税政:对境外所得采用全球征税原则,企业需将境外子公司税后利润汇回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遵循OECD准则,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东道国调整补税。
3.2 发挥递延纳税优势,上述案例中香港公司可留存部分利润(如50%),暂不汇回中国,以此来递延中国补税义务●▪•。
随着世界贸易一体化的进程,境内企业走出去进行投资布局也成为全球化贸易背景下的必然趋势,而境外投资由于会涉及多方主体,需经多个政府机关审批或备案,而适用的法律及财税政策也往往包括两个或以上国家(地区)的法律,所有这些形成了它周期长和复杂性的特点。
情景二:A公司通过香港B公司(持股100%)持有孟加拉工厂,2025年利润链为:孟加拉子公司税后利润900万→分红至香港B公司(预提税5%);香港B公司再向A公司全部分红汇回。
2、投资前在考察完符合东道国的准入政策(如负面清单◆◆、安全审查、反避税等)及对比完拟投资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再启动对外投资的境内审批流程:A、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向发改委/商务局在线提交材料进行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除敏感类项目需事先核准外,一般项目备案即可--参考文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B▪-★、为方便资金汇出,境内企业直接投资由银行负责办理外汇登记--参考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文)△◆。C、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再依法依要求办理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股息预提税: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的预提税率为10%,中国企业直接持股超10%,预提税税率从10%降至5%。根据《孟加拉-香港税收协定》▪,税率也是5%。
境外投资建厂的税务架构需兼顾境内合规与东道国税负优化,并且要结合企业未来海外拓展的投资战略综合考虑=••,具体常用方案有两种:一种是境内企业直接在东道国投资建厂;一种是通过香港、新加坡等低税率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来间接在东道国投资建厂两种模式。本文以境内A公司拟在孟加拉投资设厂为案例背景,分两种模式展开税负测算与分析:
选择间接投资的模式,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须提前了解并避免相关的风险,主要有:
1、反滥用条款规避,即解决香港公司经济实质风险-●-,可以采取在香港租赁办公室以明确办公场所▼•=,有长期雇佣的员工,定期召开董事会并保留会议纪录等证明公司正常运营的资料,以此来避免被东道国认定为“壳公司”而丧失协定优惠-=。
香港公司应充分利用新的税改规则及优惠,通过功能实体化、税负平衡化、文档透明化三轨策略来避免触发差额补税的风险•,具体如:增加东道国子公司有形资产投资(适用▪“微利排除”规则,利润率5%以下免税);将香港公司与高税国(如中国)子公司合并报表★▼•,拉高整体有效税率至15%以上等措施。
为规避“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避免被国内税务机关认定为“消极所得”而强制征税……。要提供相关证明,保留对外投资、研发、采购▼=◆、生产等职能证明材料以达到将利润留存于符合“积极经营”条件的子公司。